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敏感、群体案件办案制度

栏目:站内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量: 287

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敏感、群体案件办案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避免执业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特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案件应当提交讨论: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7、涉黑恶案件;

8、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9、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

10、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1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三、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网络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四、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

1、成立民事、刑事、行政三个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小组,组长由专业部主任兼任。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分析报告并附电子文档,提交到小组组长。书面申请应当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组长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时有组长指定其他专业人员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组长认为需要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7、案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8、集体讨论的目的是规避执业风险。

9、经集体研究的案件应做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五、案件讨论的程序:

1、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2、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3、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结论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5、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持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

6、与会律师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六、上报程序

1、按照主管部门或律协要求上报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整理书面材料连同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结论一起上报。

2、主管部门或律协退回上报材料的,由承办人及时报告所主任或副主任,由主任或副主任立即召集会议重新研究讨论,形成结论后再次上报。

七、承办律师应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委托人既不同意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律师又不同意集体研究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合同。

十、承办律师就同一案件代理辩护不同阶段的,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在每一个阶段都要进行集体研究。

十一、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十二、鼓励律师积极参加三类案件的集体讨论。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方便。

十三、 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所承担。

十一、 本制度执行中遇到问题或困难,由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和完善。

十二、本制度经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于管理委员会。